春节临近,为招揽顾客,各商家都使出浑身解数举办各种各样的促销活动。举办促销活动固然可以吸引大量的顾客前来购物,但是如果促销活动过了火,也未必是件好事。这不,我市一家商场举办有奖销售时就“引火烧身”了。
该商场活动现场设奖项若干共前来消费的顾客抽取,顾客可以根据所抽奖项的高低获得价值不等的物质奖励。作为商场的消费者,王先生也获得了一次抽奖的机会,但抽奖当日商场并没有公布中奖号码,王先生没有当回事就回家了。七日后,商场才公布了中奖号码,在公布中奖号码的同时,该商场还声明“中将者须在一周内兑奖,逾期作自动放弃处理。”一月之后,王先生才得知自己已中奖。于是他兴高采烈地到商场领奖。到了商场却被告知兑奖期限已过,王先生无权领取该奖品。一怒之下,王先生将商场诉至法院。。
董彦军律师认为,王先生到商场购物获得奖券后,便与举行有奖销售活动的商场之间形成一种特殊的射幸合同关系。这种合同对双方当事人都有约束力。中奖后,王先生与商场之间的权利与义务就特定化了。中奖后,中奖者凭奖券已经取得了对奖品的请求权,作为发行者的商场有义务向其兑付奖品,不得无故拒绝。所以,王先生可以依据奖券向商场要求兑付奖品。而商场以“逾期领取作自动放弃处理”为借口拒绝构成为违约行为。因为商场在举办抽奖活动的当天并未提及到领奖期限。而此时王先生并不知道,也就不能推定他已与商场就领奖期限达成了合意,所以这种声明对王先生没有任何约束效力,王先生逾期领奖仍然有效。后经法院主持调解,双方达成和解协议,商场向王某兑现了价值的6600元奖品长虹高清晰液晶电视机。
祸不单行。工商局得知后,经过调查认定该商场的行为属于抽奖式的有奖销售行为。价值的6600元金奖奖品长虹高清晰液晶电视机,按照同期市场同类商品的正常价格折算后确定金额为5100元。然而,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中规定,经营者不得从事奖励金额超过5000元进行有奖销售的规定,该商场的奖品设置超出了这一限制。因此,工商局也对商场作出了处以1.5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