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7年4月30日,赵某到我市某超市购物。进入卖场前,她被告知必须将随身携带的提包寄存后方可进入。根据免费自动存储柜上的提示自行操作,赵某将自己的提包存入柜中。30分钟后,赵某购物结束,到存储柜前取包时发现,所持的密码条无法打开柜子。赵某立即要求工作人员给予协助,而当打开该柜时,却发现里面的提包不翼而飞。赵某称包中有现金2300余元。并随即到派出所报案。经调查,存储柜没有被撬压痕迹且使用正常。赵某认为,她使严格按照存储柜的操作步骤进行,没有发现任何异常。现提包丢失,超市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而商场方认为,赵某提供的密码纸只能证明她曾经使用过自动存储柜,至于是不是真的将包存在柜内没有证据证明。另外,自动存储柜是无偿提供给顾客使用的,双方仅是无偿借用的关系。因此,对于赵某的损失,超市不应该负责。经调解未果,赵某诉至法院,要求超市赔偿因提包丢失而造成的一切损失。
在法庭辩论过程中,商场方强调,首先,在寄包须知中要求使用者看清操作步骤,不会使用者应向工作人员请教。这表明商场行使了告知义务。其次, “免费自动存储柜注意事项”中对明示柜子中不得放入现金及贵重物品。再者,商场保证存储柜质量与安全,不存在瑕疵。也尽到了谨慎管理义务,赵某丢失物品并不是因为商场的故意或者重大过失所致。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董彦军律师认为,此案中双方形成的应当是一种借用合同关系。免费的寄存服务是吸引顾客的一种手段。赵某到商场购物,是一种消费行为,因此双方之间存在着提供消费服务和接受服务的关系。
在超市的义务范围和界限上,根据《消费者权益保障法》的规定,“经营者应当保证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商场提供的自动存储柜虽然无偿的,但它是为了吸引顾客、追求利益最大化而向消费者提供服务的一部分,是为商品销售所提供的一种配套服务。超市如果没有充分保障顾客的财产安全,致使消费者的利益受损,就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