邢某咨询:
我的儿子在鹤壁发生了一起手持假枪抢劫的刑事案件,现在已经开庭审理,公诉人起诉称持枪抢劫属于抢劫罪量刑中的加重情形,请问,我儿子持的是假枪,公诉机关这么理解对吗?
董彦军律师解答:
持假枪抢劫”是构成抢劫罪的加重情形。这是因抢劫罪的犯罪性质使然的。《刑法》第从主客观相统一原角度看,主观是指行为人认识到自己是在实施某种犯罪。就“持假枪抢劫”来说,行为人主观上是将“假枪”视为“真枪”,从而使“假枪”起到“真枪”的恐吓威胁作用,并在被害人恐惧的情况下实施劫取财物的行为。客观方面当然是行为人实施了威胁和劫取财物的双重行为。而并不是有些学者指出的由于行为人所持的是假枪,不可能真正的危害到被害人的利益。假枪和真枪实现“持枪抢劫”既遂可能性完全相等。持枪抢劫的危害并不在于行为人运用枪支对被害人进行了抢劫或者伤害,而是行为人用枪支这种对人极端的威胁和这种威胁对人造成的恐惧。故此,应当将“持假枪抢劫”认定为抢劫罪的加重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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