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盗窃汽车牌照为何构成盗窃国家机关证件罪?
发布时间:2021-09-06 17:13

薛某咨询:2009年11月至12月期间,我的哥哥伙同黄某、郑某等人先后作案3次,盗取机动车牌照共8块,敲诈受害人共计人民币550元。现在我哥和其同伙已被公安局拘留,请问律师,我哥哥伙同他人盗窃汽车牌照的行为构成刑事犯罪吗?
本所律师解答:《刑法》第280条第一款:“伪造、变造、买卖或者盗窃、抢夺、毁灭国家机关的公文、证件、印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对于机动车牌照性质的认定是定罪的关键。机动车牌照是由国家机关制作并颁布的,用以证明每一辆汽车法定编号的证件,具有国家权威性,符合国家机关证件的特征,属于国家机关证件。本案中,你哥哥盗取机动车牌照的行为,行为人为敲诈汽车使用者的钱财而盗窃车牌,其实施盗窃车牌的行为侵害了国家机关正常管理秩序,符合刑罚第二百八十条第一款的规定,应当认定为“盗窃国家机关证件”。
普通的汽车牌照仅是一种权利凭证,只有在与机动车结合使用,才能发挥其价值,一旦脱离车体,其本身作为一种财物的价值有限,就其价值达不到盗窃罪数额要求。故你哥哥盗窃汽车牌照的行为侵害了国家机关的正常管理秩序,应以盗窃国家机关证件定罪量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