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肇事逃逸后又投案的能否认定逃逸
发布时间:2021-09-06 15:20

张某咨询:我的儿子作为一名肇事司机在交通事故肇事后逃离事故现场,经过几个小时后他自动投案,事故发生后,他也曾拨打110、120急救电话,此种情形能否被认定为交通肇事逃逸?
  本所律师解答:交通肇事逃逸是指在发生交通事故后,为逃避法律追究而逃跑的行为。《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0条规定,在道路上发生交通事故,车辆驾驶人应当立即停车,保护现场;造成人身伤亡的,车辆驾驶人应当立即抢救受伤人员,并迅速报告执勤的交通警察或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根据法律规定,交通肇事者应当履行停车义务、保护现场、抢救伤者和财产、报警、现场听候处理的法定义务。因此,交通事故发生后肇事者是否为逃避法律追究逃离事故现场,是否积极履行抢救伤者和财产、向交通管理机关或者公安机关报告事故情况、在现场等候处理等义务,可以作为判断是否为交通肇事后逃逸的标准。肇事司机逃离现场可认定为并未完全履行道路交通安全法所规定的法定义务。
  因此,在事故发生后,虽然你儿子作为肇事者向110、120报案,但并未告知个人信息,后因惧怕心理而离开事故现场的,未履行现场听候处理的义务,其主观目的其实还具有为了逃避法律追究的情形,对此,公安机关可以认定其为交通肇事逃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