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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辆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致他人死亡,如何担责?
发布时间:2021-09-06 15:18

周某咨询:在濮阳县某村发生一交通事故,由于事故当时系夜晚,多辆机动车在案发时路过,骑车路过此地的周某被多次碾压死亡。由于交警部门无法查清交通事故成因。但多辆机动车均投保交强险,赔偿责任如何划分?

  董彦军律师解答:数人之间无意思联络、共同实施危险行为、一人或数人的行为已造成损害结果、加害人不明的,依法构成共同危险行为。多辆机动车在案发时途经周某死亡的事故现场,但不能确定谁是致害者,由于该多辆机动车均存在致害的可能性,在多辆机动车未能举出各自为非致害人的充分证据的情况下,应当推定为共同危险行为。故,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范围承担赔偿责任,多辆机动车应按照共同危险行为,在交强险范围之外承担连带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