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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协议中赠与子女房产的约定能否撤销
发布时间:2021-09-06 15:16

李某咨询:2012年4月,我和张某协议离婚,并在离婚协议书上写明将夫妻共同所有的一套住房归儿子小明所有。该协议在双方签字后经婚姻登记机关确认效力,并发放了离婚证。离婚后,张某一直拖延办理过户手续,现在反悔了,说要求撤销赠与并拒绝配合办理过户手续。 请问律师,我能否要求张某继续办理过户手续?
  本所律师解答:《婚姻法》第十九条规定: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有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离婚协议约定将共有的房产归子女所有,是一种以解除双方身份关系目的赠与行为。鉴于离婚协议主要是为解除双方婚姻关系的目的而设定,这种发生在特定身份关系当事人之间的、有目的的赠与,并不违反法律的规定,具有一定的道德义务性质,也属一项诺成性的约定。在双方婚姻关系事实上因离婚协议得以解除,且离婚协议的其它内容已经履行的情况下,应当视为赠与财产的目的已经实现,故其赠与房产行为依法不能随意撤销。且《合同法》第192条,受赠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赠与人可以撤销赠与:(一)严重侵害赠与人或者赠与人的亲近属;(二)对赠与人有扶养义务而不履行;(三)不履行赠与合同约定的义务。本案中不存在上述情形。因此,你可以要求张某继续履行办理过户的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