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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婚仅两月,彩礼照样还
发布时间:2021-09-06 15:15

李某咨询:我中年丧偶,2014年9月初经人介绍与赵某女认识并交往,按照农村风俗,我给赵某了55000元彩礼。2014年11月20日双方登记结婚,但婚后赵某拒绝与我共同生活,2015年1月20日我向赵某提出离婚,并要求赵某返还婚前赠与的55000元彩礼,但赵某以双方已登记结婚,且男方单方提出离婚,彩礼无需返还为由,拒绝返还彩礼。请问律师,我能否要回婚前赠送的彩礼?
  本所律师解答:彩礼的法律性质为“附解除条件的赠与”,即以缔结婚姻关系为条件、目的,按照当地习惯,婚前男方给付女方的数额较大的金钱和物品。它是一种附条件的赠与行为,既不为法律所提倡,也不为法律所禁止。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适用前款第(二)、(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综上,本案中,男女双方虽已登记结婚,但并未共同生活,可视为彩礼的赠与条件不成立,男方可撤销赠与行为.你可以要求赵某返还彩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