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2年5月1日,张甲与张乙在田间干农活时发生口角,张乙用锄头将张甲头部砸伤,致使张甲右顶骨骨折,经法医鉴定构成重伤。1993年4月26日,法院以故意伤害罪,判处张乙有期徒刑三年,附 带民事判决赔偿张甲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等共计6538.7元。三个月后,张乙将全部的赔偿款支付给了张甲
1995年5月15日,张甲旧病复发,由于先前的颅脑内出血,导致出现软化灶且吸收较慢,肌肉萎缩,反应迟钝,身体部分关节活动受限,中枢神经受损,经法医再次鉴定后认为,上述情况有可能导致张甲残疾。一年后,张甲生活不呢不能自理,丧失了部分劳动能力,不仅给妻子赵某增添了许多额外的负担,由于张甲的医疗费用居高不下,家庭生活也十分拮据。为给张甲治病,赵某四处举债。张甲认为原判决赔偿的数额太少,申请要求撤销原判,重新审理。法医认为,原判决数额合法有据,并无不当,驳回了张甲申请再审的请求。张甲的妻子赵某由于没有文化,不懂法律,不知道该怎么才能维护张甲的合法权益,自1997年6月份,便开始了她十年错误的漫漫上访路。但都因为没有事实盒法律依据,不能够妥善解决此事。
2006年11月份,张甲的妻子赵某拿着一沓信访接待通知书,向董彦军律师咨询,董彦军律师认为,一审法院判决是基于当时事实而作出的裁判,本身没有错,但张甲的合法权益也应当给予维护,可上访并非能够真正解决该问题的有效途径,因为,刑事案件的受害人在判决生效后如果引发伤情的复发引起损害的,可另行提起民事诉讼,无须走逐级上访之路,况且,上访渠道也不能彻底解决张甲的赔偿问题。法律规定,人身损害的,伤害明显的,从受伤害之日起计算,受害人因伤需要长期治疗的,从确诊之日计算。为此,2007年4月13日,张甲经过濮阳龙乡法医鉴定所鉴定,其伤情构成四级伤残。张甲随即以张乙为被告向濮阳县人民法院重新提起了人身损害赔偿民事诉讼,要求张乙赔偿残疾赔偿金、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等共计63738.24元。判决后。张乙又以张甲明显超过诉讼时效为由提起了上诉。11月10,濮阳市中级人民法院经过审理后认为,张甲委托妻子型号某,通过信访的渠道一直在积极主动的主张权利,实体上并没未放弃,虽然程序不当,但导致诉讼时效一直出现中断情由,并未超过诉讼时效,故依法驳回了张乙上诉,维持原审判决。12月15日,法院在判决生效后短短的一个多月的时间,就为张甲执行回了全部的赔偿款并交到了张甲妻子赵某的手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