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判决王某犯故意伤害罪判有期徒刑十一年,剥夺政治权利一年;经过上诉,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改判王某犯故意伤害罪判有期徒刑六年。
事情的经过发生在2007年大年初二晚上七时许,张某、何某 、吴某三人在文化广场因琐事对恰巧路过此地的王某实施拳打脚踢、椅子砸、酒瓶砸后,一起追赶到王某家继续实施暴力围殴王某,王某义愤之下,拿起自家用的菜刀,用刀背进行反击,结果造成一死一伤,案发后,王某投案自首。一审判决后,王某不服委托董彦军律师作为辩护人依法提起上诉。
董律师认为,张某、何某 、吴某三人的加害行为是连续的、不间断的,应当认定是一个持续行凶的过程,但一审对此事实未作出客观认定。所谓被害人的行为系正在实施犯罪,涉嫌寻衅滋事罪、非法侵入住宅罪、属于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行为,王某采取的故意伤害行为一种具有义愤防卫性质的行为,即便已经造成重伤或死亡的结果,依法也应属从轻处罚的情形。王某的行为完全是出于本能,进行必要的自我保护。当然,王某持刀乱舞过程中肯定是有可能伤及到入侵其住宅的人,但是为了保护自己的人身安全,不被一而再、再而三的暴力加害,也只能进行这种行为以求自保。事实上,结合案件的实际情况,王某系被逼迫退至厨房,被害人又强行闯入,追到厨房继续围殴我当事人,在已无路可逃万分紧急的紧要关头,王某才顺手从厨房菜刀架上操起两把菜刀,开始是护住头,后来因为发现有人拿出刀朝他劈来时,才用刀乱舞的,介于他手上的两把刀都是切菜用的菜刀,不是尖刀,刀口朝下,即刀的结构是前方是厚和钝的,只能砍,不能刺,怎么可能致死者心包破裂的后果呢!法律明确规定,对于正在进行的、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加之王某的自首是属实的,他的法定从轻、减轻量刑的条件是完全具备的。
老百姓常说,法律就是匡扶正义,惩恶扬善、保护弱者的守护神,所以,二审法院酌情考虑到王某义愤防卫和自首的情节并予以改判社会效果是明显的,王某及其家属最终也接受了该判决结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