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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工下班途中车祸身亡  单位不服工伤认定败诉
发布时间:2021-09-06 10:06

 濮阳市某单位职工在下班途中遭遇车祸身亡被濮阳市工伤鉴定委员会认定工伤,用人单位不服劳动部门作出的工伤认定,而诉至濮阳市华龙区人民法院。1113日,一审法院作出判决,维持濮阳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对陈某下班途中发生交通事故而死亡属于工伤的决定。

  2008628日晚10时许,濮阳市某单位在工地安排职工聚餐,陈某聚餐结束后,自行骑电动车回家,在行驶途中,与一辆货运车相撞而发生交通事故。陈某被撞后倒地受伤,经医院救治无效而死亡。828日去年,濮阳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作出工伤认定书,认定陈某系该单位职工,下班途中遭遇交通事故而死亡,属于工伤。用人单位不服,向濮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濮阳市人民政府于920日作出维持工伤认定的复议决定。该单位仍不服而诉至法院,请求撤销濮阳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所作出的工伤认定。

  庭审中,濮阳市某单位诉称,陈某系李某、唐某两位自然人雇用的帮工,与自己并无劳动关系;陈某在事发当日,工地未安排具体工作,晚上聚餐只针对本单位职工,陈某也是因非工作原因滞留工地,劳动部门认定陈某下午加班晚上聚餐后回家途中发生事故的事实错误;再者,陈某酒后驾车横穿马路违反交通法规,是导致发生交通事故的直接原因,依照有关法律规定,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造成伤亡的,不得认定为工伤或视同工伤。故劳动部门认定陈某死亡为工伤适用法律错误,诉请撤销。  

 南汇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辩称,被诉工伤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请求维持。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诉工伤认定陈某系该公司职工,下班途中遭遇交通事故死亡,由南汇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提交的交通事故认定书、挂靠合同、付款凭条等证据证实,事实基本清楚。依照《工伤保险条例》规定作出属于工伤的认定,适用法律正确,认定程序合法,依法可予维持。案外人李先生、唐先生挂靠该公司承接工程,对外是以公司名义进行活动的,陈先生受雇至工地工作,与公司间形成事实劳动关系,故公司认为其与陈先生无劳动关系的观点,法院不予采信。据此作出上述一审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