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7年8月30日15时30分,某汽车运输公司驾驶员赵某驾驶载重15吨上海大通自卸车承担运送煤渣任务,当其在煤渣场卸完后,在车斗未复原位的情况下即驾车返回。18时50分左右,当车行驶至某居民区,未落下的车斗将横跨道路上方离地面净空高4.3米直径610毫米的燃气管道撞断,造成燃气大量外泄。后经事故调查组检测确认,燃气泄漏是约2461立方米,煤气外泄密集区面积为850平方米,受影响区域1000平方米,致使过往行人王某被坠落下来的管道砸死,导致附近居民的重一人、轻伤一人,直接财产损失30余万元。
检察机关认定,被告人赵某从事运输作业,违反自卸车操作规程因而发生特大伤亡事故,造成特别严重后果,其行为已构成重大责任事故罪,并造成特别严重后果,依法提起了公诉。在庭审中,被告人赵某的辩护人董彦军律师虽然对重大安全事故的定性没有异议,但对被告人在车斗未复原位的情况下驾驶自卸车返回,并未违反了自卸车驾驶安全操作规程中规定的“自卸车卸料后车斗应及时复原位,不得边走边落”的规定,仅是对车斗复位没有尽到足够的注意义务,导致事故的发生。事实证明,被告人已经采取积极措施按下了举升器降键,车斗在被告人行为的作用下已经产生了下降,具体下降多少,是否完全复位、是否中途下降停止、是否复位后又突然升起,现有材料均不能作出肯定或否定的判断。按照自卸车的设置要求,在车斗未复位的情况下自卸车是不能行驶的。自卸车安装了自卸车手制动与举升联锁控制装置,该装置于1990年2月申请实用新型专利,1992年国家专利局授予实用新型专利,该实用新型专利的优点是通常司机在进行自卸操作的同时,由于联锁控制的作用,必使自卸车处于手制动的同时,由于联锁控制的作用,必使自卸车处于手制状态,完成自卸操作后,要起动行驶必须要关闭取力器阀才能取消手动制动状态,给货厢充分得到下降提供时间,避免自卸车带着尚未下降货厢行驶的事故出现,号自卸车2008年4月4日的货厢降升情况测试报告表明。油顶在举升中、下降一节、下降二节时汽车能移动,但不能行驶,据此,如果自卸车在车斗未下降的情况下仍能行驶或自卸车斗中复位行驶途中突然升起仍能行驶,由属于联锁装置失控或联锁装置的不周全导致的。同时,被告人赵某在案发后积极抢救受伤人员,投案自首,情节应属于极其轻微,法院应对被告人赵某从轻处罚。
一审法院认定被告人赵某构成重大安全责任事故罪,但过失情节一般,应依法从轻处罚。事故发生后,鉴于被告人赵某有自首情节并积极参与抢救中毒人员,归案后认罪态度较好,有悔罪表现。对辩护人的部分辩护意见予以采纳。从轻判处被告人赵某有期徒刑三年缓期执行五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