曾一度引发广泛关注的“相亲强奸案”终于尘埃落定。2024年3月29日,当事人小邸收到了国家赔偿决定书,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决定赔偿小邸57万元。
2018年2月22日下午,河北省唐山市滦南县一家婚介所给30岁的小邸介绍了一位女孩。见面后,双方都比较满意。当晚,小邸请女孩和婚介所老板王某等人一起吃饭。饭后,小邸和女孩开车到县城北面的河边游玩。其间,两人在车上发生了关系。之后,小邸将女方送至婚介所。当晚,婚介所老板王某给小邸打电话说,女方和小邸发生关系后,又不愿意了,让小邸拿2万元作为补偿。小邸认为王某等人是敲诈,不愿给钱。当天中午,婚介所老板王某报警。
2018年3月1日,小邸以涉嫌强奸罪被刑事拘留。2018年12月29日,滦南县人民法院一审以强奸罪判处小邸有期徒刑三年。小邸不服提出上诉。2019年2月26日,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在小邸及其家人的申诉下,2021年12月16日,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指令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此案进行再审。2023年10月10日,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再审以原判“认定小邸犯强奸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为由,改判小邸无罪,后获得国家赔偿。
在“相亲强奸案”正在紧锣密鼓的再审期间,2023年3月27日,结婚10年育有三子,河南女子报警称遭丈夫婚内强奸一事登上热搜。一起“婚内强奸案”风波又起,引发很大的争议。2023年9月1日,经河南省濮阳县人民检察院批准,尹某被河南省濮阳县公安局以涉嫌强奸罪逮捕,报警人是其妻子武某。此前3个月,武某曾两次要求离婚,理由是性格不合、长期遭遇家暴,均被濮阳县人民法院驳回。被害人武某向新闻媒体透露,这起“婚内强奸案”历经两次开庭目前尚未宣判。
据知情人士透露,两次开庭均为不公开审理。庭上双方各执一词。尹某坚称两人并没发生关系。但检方的检测中,男方的内裤和女方的私密部位检测出二人共同的混合基因,检方并据此以“强奸既遂”进行起诉。检方提供的另一份鉴定报告显示,男方的内裤上含有氨基酸矿物质成分,并称相关文献表明:男子的精液和女性的分泌物中含有这些物质。
尹某家人提供的录音显示,尹的辩护律师在法庭上指出,女方用过的私密物品上均未检出和男方有关。尹某家人提供的一份2023年3月20日的濮阳东方医院检测报告单显示,尹某被诊断有阳痿早泄症状。知情人士称,律师当庭出示了该证据,检方也曾去医院调取了该证据。
对于婚内强奸引发的争议,依据司法实践,认定“婚内强奸”构成强奸罪的入罪标准,主要是看婚姻关系是否处于非正常状态。即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因夫妻二人自愿登记结婚,对性生活具备法律承诺,故不存在丈夫对妻子性权利自由的侵犯。一旦婚姻关系进入法定解除程序,则推定夫妻对性行为不存在承诺,此时发生的符合《刑法》强奸罪构成要件的行为理当认定为强奸罪。
婚内强奸在认定上需要考量的因素会更多,比如:婚内强奸涉及夫妻关系,存在复杂的感情和家庭因素,因此,在认定上需要综合考虑夫妻关系、中间的互动、存在的矛盾等,同时还要考虑何种条件下发生的性行为能否构成强奸。此外,在证据的获取上难度很大,由于婚内强奸通常发生的家庭中,一般缺乏第三方目击证人或现场录像监控等直接证据,导致案件疑难复杂。
认定强奸罪的关键性证据主要有:
1、被害人的陈述:被害人的笔录或书面陈述非常重要,需要详细描述强奸事件的经过、时间、地点以及受到的威胁或暴力。
2、医疗证明:如果被害人及时就医并提供医疗证明,证实有性侵犯行为造成身体伤害或损害,是关键的证据。
3、物证:包括被害人的衣物、床单等可能带有性侵者的 DNA 或其他生物学证据的,可以证明发生的行为以及涉案人的身份。
4、录音录像:如果被害人能够提供发生强奸行为的录音或录像,或者能够提供相关的通讯记录(如短信、社交媒体消息),可以作为强有力的证据支持。
5、证人证言:如果目击者或其他知情人能够提供相关证言,能够证明性行为的发生以及被害人的陈述和情况。
6、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除被害人的证据外,法庭还将考虑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包括被告对事件的回应、辩护律师提供的证据和辩护材料等。总之,要认定强奸案需要综合考虑各种证据,关键性证据应当相互印证。
根据《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规定,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一旦人民法院认定该丈夫构成强奸罪,尹某将面临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期待人民法院能够作出一份公正的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