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摘要】
宋某与原审被告谭某等系某中学学生,2017年7月2日晚9时许,宋某与等十余名同学,采取AA制的方式相约在某KTV聚会。晚12时许聚会结束,其余同学便各自回家,宋某及谭某、潘某、龚某、夏某相约来到周某家四楼住宿。宋某与夏某睡客厅沙发,潘某与龚某睡客房,谭某睡在周某卧室。次日凌晨2时许,谭某与周某听见宋某的呼喊,才发现宋某躺在一楼公路边院坝。谭某、潘某、龚某、夏某、周某将宋某送往镇卫生院救治,某的伤情经鉴定为:脊柱多发性骨折属八级伤残。
【争议焦点】本案被告是否尽到了谨慎注意义务,是否应当对原告受伤承担责任。
【法院审理】
法院经审理认为,宋某某在同学聚会饮酒结束后,被告谭某某、龚某某、夏某某、潘某某、周某某陪同其一起安全到达周某某家中住宿,且在宋某某熟睡后才各自睡去,对宋某某饮酒后的人身安全,已经尽到关照和注意义务。宋某某受伤的时间在深夜,同在周某某家的其他谭某某等五人均已熟睡,宋某某在睡觉以后如何受伤,自己无法说清,亦无他人知晓,宋某某提交的证据不能证明谭某某等五人对其受伤存在过错,谭某某等五人没有主观故意,亦无违法行为。宋某某在熟睡以后发生受伤的事件,谭某某等五人不能预见该事件的发生,不应对没有过错且不能预见的损害后果承担法律责任。
【案例评析】
本案中,聚会变成悲剧,在痛首惋惜之际,也应当正确维护权利。宋某某与谭某某等十几名同学共同聚会饮酒后受伤,是作为一般正常人所无法预见的,谭某某等五人已经尽到护送、安顿等义务,其均为未成年人,在监护人均不在场的情况下,毕竟无法苛责五名未成年人对宋某某履行更高的注意义务,谭某某等同饮者不应对没有过错且不能预见的损害后果承担法律责任。聚会饮酒系社会生活中情谊行为,属社交自由空间,法律干预应适当谨慎在共同饮酒中有人饮酒过量或醉酒,其他组织、参与者负有保障醉酒者免于发生危险的谨慎注意义务。